國籍法(以下簡稱本法)自18年2月5日制定公布,其後歷經6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10年12月15日。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意旨、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就其申請歸化放寬居留年限、對有殊勳於我國者申請歸化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另為明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爰修正國籍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爰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18歲」;另增訂未婚且未滿18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7條)
二、增訂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放寬居留年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9條)
三、增訂有殊勳於我國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修正條文第6條)
四、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