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修正前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民眾,若未於115年1月5日前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改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將喪失原住民身分。逾期仍得依原住民身分法第3條規定取得,相關說明詳如懶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