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戶政用語】
【戶口調查簿索引目錄】
甲名
日治早期戶籍仍沿用清領時期保甲制度以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甲置甲長、保置保正一人。
番地
為戶籍管理上便利,將戶籍配合地番號,稱為「番地」,相當於現今之門牌。另在未登錄之土地上設有戶籍者,則設「番戶」管理之。
死亡絕戶(家)
單身戶戶主死亡無人繼承。
轉居(籍)
本籍人口轉住他處變更本籍。
轉寄留
本籍人口在遷徙地再遷徙仍保留本籍。
退去
離開寄留地,遷回本籍地。
削除(抹消)
刪除。
取消
撤銷。
廢戶(家)
除戶除籍無人再繼任戶長。
隱居
戶主年滿六十歲,或戶主權喪失(招夫婿婚姻、女戶長婚姻),已有完全能力之家督繼承者繼任時,得辭退變更戶長。
【本籍或本居又八本國住所欄本欄登載本籍或本居地或本國住所】
住所如與本籍同,填「現住所」。
現住所為寄留地則填本籍地住所。
本籍地如為中國住所填中國住所。
本籍地如為日本內地填日本住所。日本內地於明治三十年行政區劃計有四十七縣如下:
東京、神奈川、琦玉、千葉、茨城、?木、群馬、長野、山梨、靜岡、愛知、三重、岐阜、滋賀、福井、石川、富山、新潟、福島、宮城、山形、秋田、岩手、青森、京都、大阪、奈良、和歌山、兵庫、岡山、廣島、山口、鳥取、德島、香川、愛媛、高知、長崎、佐賀、福岡、熊本、大分、宮崎、鹿兒島、沖繩等縣及北海道。
【族稱欄】
華族
早期日本人對授有爵位之公、侯、伯、子、男等貴族統稱華族。
士族
係指日本人舊武士的家世或指讀書人的家風,統稱士族
平民
華族、士族之外統稱平民。
【戶長變更事由欄】
(本欄記載戶長之變更年月日及變更之理由,其名詞譯釋如下):
前戶主死亡二付戶主相續
因前戶長死亡而繼為戶長。
分家(戶)
分家後另立新戶。
廢戶(家)再興
當事人因離婚或終止收養等原因而需恢復原戶籍或隱居再復戶,使已廢絕之家再回復戶籍。
前戶主隱居二付戶主相續
因前戶主隱居(不願再管理家務)所以繼為戶長。
一家分立
另立一戶,創立新戶。
家督相續
繼承戶長,又稱「戶主相續」。
【個人記事欄】
本籍地戶長死亡,本人仍住寄留地繼任本籍地戶長。
拒絕復籍
一為家屬未得戶主同意而結婚,二為收養子女入他家,未得雙方戶長之同意,自結婚、收養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拒絕其復籍。
取下願
退件申請。
行衛不明
行方不明。
水害
水災。
失火
因過失引發火災。
違犯
違反法規或犯罪。
贈賄
送紅包。
橫領
不法奪取或詐欺。
屆出
提出申請。
寄留
於本籍外,在一定場所有住所或居所者,視為寄留者。
離緣
終止收養關係。
【種族欄】
內地人填「內」。
福建人(即俗稱臺灣人)填「福」。
廣東人(即俗稱客家人)填「廣」。
其他漢人填「漢」。
熟蕃人或平埔族填「熟」或「平」。
生蕃人或高砂族填「生」或「高」。
支那人或中華民國人填「支」或「中」。
朝鮮人填「朝」。
滿洲國人填「滿」。
前各項種族依父填列,不明時依母辦理。
【阿片吸食欄(吸食鴉片欄)】
本欄限經特准吸食阿片煙膏者填「阿」。
【纏足欄】
纏足者填「纏」,解纏者填「解」。
【種別欄列於戶口調查副簿上】
(欄係列於戶口調查副簿內,由警察人員依戶口實查戶口種別分為三種,第一種每年查一次,第二種每六個月查一次,第三種每月查一次,每種分類如下:)
第一種為官吏,公吏或有資產常識而行為善良者。
第二種為不屬第一種、第三種者。
第三種為受禁錮過之受刑人(顯有悔改者除外)需視察人或為其他警察人員特別注意者。
【不具欄】
聾啞、壟或啞填「聾」。
盲目填「盲」。
白痴填「痴」。
瘋癲填「瘋」。
【種痘欄】
明治四十三年(西元一九一0)以前施行種痘者,初種填「一」,再種填「二」,三種填「三」。
明治四十四年(西元一九一一)以後填種痘年次,並載明「感」或「不感」,如「四四感」或「四四不感」。
大正十四年(西元一九二五年)施行之種痘有感填「十四感」,無感免記載。
生後第一次種痘如果不感填「不感」。
有痘瘡經過填「痘」。
【續炳欄】
父異母所生之子,同母異父所生之子,父母親之養子,父母親之螟蛉子,母之私生子;以上,年歲比戶主為多。及姊之招婿,兄之寡婦之招夫。
弟
同父同母所生之子,同父異母所生之子,同母異父所生之子,父母親之養子,父母親之螟蛉子,母之私生子;以上,年歲比己身為少。及妹之招婿,弟之寡婦之招夫。
姊
同父同母所生之女,同父異母所生之女,同母異父所生之女,父母親之養女,父母親之養媳,母之私生女;以上,年歲比己身為少。及兄長之妻、妾。
妹
同父同母所生之女,同父異母所生之女,同母異父所生女,父母親之養女,父母親之養媳,母之私生女;以上,年歲比己身為少。及弟之妻、妾。
甥
兄、弟、姊、妹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及姪之招婿。
姪
兄、弟、姊、妹所生之女、養女、媳婦仔及甥之妻、妾。
又甥
甥、姪所生之子、或養子、螟蛉子之謂。
又姪
甥、姪所生之女、或養女、媳婦仔之謂。
又從兄
從兄之庶子。
又從妹
從兄之庶女。
又從兄違
從兄違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
又從弟違
從弟違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及從妹違俗稱抽「豬母稅」所得之子或私生子。
又從違
又從兄違之妻、妾。
又從妹違
從弟違所生之女、養女、媳婦仔及從姊、妹違抽「豬母稅」所得之女或私生女。
孫
戶主所生之子、女、養子、養女、螟蛉子所生之子、女、養子、養女、螟蛉子。
曾孫
戶主之孫所生之子女。
查媒間子
查媒間與戶主所生之子。為私生子之一種。
查媒間
入本戶籍進入本家幫傭、服侍之女子。
同居人
同居之非血親親屬,或不同姓未有繼承權之家屬。
同居寄留人
非戶主親屬之家屬,或同居之遷徙人口。
雇人
即因工作之故,暫時將戶籍寄留於雇主家戶內。
連子
再婚女子與前夫所生之子女隨同入戶者。
【父母欄】
父母欄為記載當事人之父母姓名。
養子緣組(收養)入戶,不記養父母姓名只在續柄細別欄填記為何人之養子(女)。
【姓名欄】
姓名
一人只登記一名,從每人乳名、土名、書名、官章、字、號或別號中選用一名字登記於戶口調查簿中,以後不得任意更改。
更改姓名
因同名或職業關係必須改名時須經本籍地官署許可。
【出生年月日欄】
出生之年月日係以日本天皇年號配合陽曆記入。
※以上資料摘錄自台中縣政府2005年10月出版日據時期戶籍登記法律及用語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