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國人如何辦理與泰國配偶在泰國結婚、離婚及在泰國出生之子女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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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本國人韓先生與國人在臺結婚後育有一女,於民國74年離婚後赴泰國經商,與泰國女子於民國76年在泰國結婚,並於民國77年及79年在泰國生下長子及次女,後於91年在泰國離婚,但韓先生因長期旅居國外均未在國內辦理上述登記;直至近日撥冗回國欲在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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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1. 按戶籍法第9條、第33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14條規定,韓先生應先辦理與泰國配偶之結婚、離婚登記。 2. 次按戶籍法第15條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 4. 韓先生因其在泰國出生之長子及次女從未在臺設籍,且年齡均在二十歲以上,依上開規定,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或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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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1. 因韓先生與子女長期旅居國外僅在臺短期停留,並無辦理子女設籍意願,因此未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事宜。 2. 本案經本所詳細瞭解案情後,為妥適解決韓先生與其子女設籍疑義,請韓先生先提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中文原文結婚離婚文件,補填韓先生與泰國女子結婚、離婚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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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如何辦理與泰國配偶在泰國結婚、離婚及在泰國出生之子女之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3-06-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