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18年2月5日制定公布,其後歷經5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5年12月21日。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18歲,並擬自112年1月1日施行,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保障本法89年2月9日修正施行時未滿20歲者國籍認定權益。(修正條文第2條)
二、刪除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國籍須年滿20歲之要件。(修正條文第3條)
三、將未婚未成年子女申請隨同喪失國籍之主體修正為未成年子女,並定明其過渡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