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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發揮資訊資源共享效益,取得出生通報依戶籍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落實新生兒戶籍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民健康署)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後,應以七日為一週期,遇例假日,順延之,分別依下列方式傳送: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下傳至戶政事務所。
(二)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母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父不詳或父母之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另一方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本部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三)父母均為外國籍或母為外國籍父不詳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本部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三、出生通報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民健康署提供之新生兒資料應有專屬流水序號。新生兒身分為無依兒童時,應予註明。
(二) 同一週期內同一人有多筆更新資料時,國民健康署應以最後一筆傳送本部,本部再下傳戶政事務所。
(三) 本部原則上於每週第一個工作天取得資料,並下傳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應於該週第二個工作天執行接收通報。
(四) 本部取得國民健康署提供出生通報資料後,先將產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與本部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內國人統一編號比對符合後,再下傳至該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國民健康署提供之資料無產婦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有錯漏者,以配偶統一編號比對符合後,再下傳至該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父母均為無國籍人,下傳產婦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無產婦居住地資料者,下傳配偶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無依兒童,下傳安置無依兒童之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資料均無法比對時,留存於異常資料檔,回饋國民健康署查核。
(五)本部將國民健康署提供之資料下傳戶政事務所後,同一人通報資料另有更新,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中應保存原有資料檔及更新資料檔,以備查詢、補印之需。
四、本部傳送出生通報應註明傳送通報日期、資料區間日期及頁數,並於最末一頁註記完字。戶政事務所執行接收通報時,除情形特殊外,原則上不列印出生通報資料,該週無出生通報資料者,應於前次接收通報空白處註記ㄨ年ㄨ月ㄨ日無通報。
五、戶政事務所接獲出生通報資料,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查核新生兒出生登記法定申報人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報出生登記者,依規定催告,經催告仍不申請者,逕為登記,並得憑該份出生通報資料作為出生登記證明文件。
(二)前款當事人戶籍已他遷者,函轉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處理。
(三)發現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有錯誤者,函請醫療機構查明處理。
前項第三款醫療機構查明更正後,將更正資料依規定通報。
六、戶政事務所依第五點規定辦理出生登記後,戶政資訊系統即自動通報出生登記申請書至本部。國民健康署需新生兒相關資料者,得向本部申請連結。
七、移民署依外來人口在臺所生新生兒註記相關規定辦理出生註記後,將新生兒註記資料每日傳至本部,資料異動時每日相互通報。
八、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後,至遲於三十日內查證出生通報資料,經查明無通報資料者,循戶政資訊系統通報本部戶政司,在系統未加強功能前,由戶政事務所函送本部戶政司後,送國民健康署。
九、國民健康署、移民署及本部電腦出生通報資料,應永久保存;戶政事務所列印出生通報資料,保存期限為三年,屆期由保存機關自行銷毀。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派員定期督導考核轄屬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通報作業情形,並得每年辦理獎懲,其額度在嘉獎(申誡)二次以下。
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5
- 發布日期: 2014-01-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