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吳○○冒用翁○○之名義生產 1子「翁○○」1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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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本轄居民吳○○於97.6.6借用翁○○健保卡,冒用翁女之名義生產 1子,出生登記姓名為翁○○,翁○○於97.8.22被林○○收養從養母姓變更姓名為林○○。吳女偽造文書冒名生子被發現查獲,收養認可事件經法院撤銷確定,吳○○、翁○○、林○○等3人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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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1.吳○○97.6.6冒用翁○○之名義生產 1子,出生登記姓名
為「翁○○」,查翁○○生母誤報為翁○○,生母應為吳○○,其受胎係在吳女婚姻關係持續中(吳女98.7.31與柯○○離婚),推定為柯○○之婚生子女,故翁○○應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母姓名。
2.翁○○於97.8.22被林○○收養從養母姓變更姓名為林○○,收養認可事件經法院撤銷確定,故應辦理撤銷收養登記及撤銷姓名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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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1.本所通知林○○於99.4.15辦理撤銷收養登記及撤銷姓名變更登記。 2.本偽造文書案等法院判決確定後,本所於99.12.10通知柯○○先生辦理翁○○更正父母姓名,並告知得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且同時通知入監執行生母吳○○辦理翁○○更正父母姓名。 3.本案因母入監執行、父不願出面辦理,本所持續追蹤管控,待其母吳○○出獄後馬上催告辦理,於100.3.3辦理更正父母姓名登記,並於翁○○個人記事欄位註記翁○○非其子女,並同時發文告知柯○○先生已辦理更正父母姓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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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冒用翁○○之名義生產 1子「翁○○」1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