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A女士之女民國95年8月出生,於本(101)年4月24日持憑人工填寫之出生證明書欲辦理出生登記及子女從姓抽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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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A女士民國73年與甲男結婚,婚後育有二子,之後又於95年8月在外產下一女,但於民國96年2月與甲男離婚,至民國101年3月與乙男結婚。今A女與乙男持憑99年9月某婦產科診所開立之人工填寫出生證明書至本所辦理出生登記。並表示其女非與甲男所生,而為與乙男所生,且由A女士照料生活事宜。因其與甲男互不往來,遲至今日為了女兒就學問題才申報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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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1. 經查本案當事人係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應視為夫(甲男)之婚生子女。
3.子女應如何從姓?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之立法歷程,於74 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規定為:「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規定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最新於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規定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本案A女士之女於民國95年8月出生,有關子女從姓依上開規定,96年5月23日修正前婚生子女原則上從父姓,例外從母姓;是以,本案應適用96年5月23日修正前民法規定:「子女從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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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請A女士檢附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至本所辦理出生登記,以維護保障子女權益,並正確戶籍登記。本案已協助A女士於101年5月受理出生登記完成,亦提供親子關係否認之訴相關訊息予A女士逕至法院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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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士之女民國95年8月出生,於本(101)年4月24日持憑人工填寫之出生證明書欲辦理出生登記及子女從姓抽籤。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2-10-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