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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小姐在家生產,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欲辦理出生登記。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X小姐在家生產,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欲辦理出生登記。
事實經過

X小姐與Y男於101年初時求助於本所,表示自己尚未成年且未結婚,於100年10日在家中產下一女,詢問如何辦理孩子的出生登記。



 

 

 

 

 

 

問題分析

1. 有關非在醫療院所或助產所出生之新生兒,無法取得出生證明書者,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於93年2月18日以國健調字第0930800050號函及93年3月9日國健調字第0930800060號函規定略以:由醫療院所或衛生局(所)醫護人員填報出生通報表,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其「新生兒」係指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稱之。如無法在該期間內提出申請者,不適用本出生通報表。

2. 次依內政部90年12月31日台(90)內戶字第9070627號令規定:「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親子關係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上開規定係為因應「產婦」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致無法提供出生證明書時所訂立之替代措施。

3. 又按法務部98年5月14日法檢字第0980014032號函略以:「此類由公司組織所辦理之『親子鑑定』或『血緣關係鑑定』業務,在公司法及醫療相關法令有無禁止或限制規定,應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或行政院衛生署本於權責認定。」次按經濟部98年5月26日經商字第09800579750號函,「所謂『親子鑑定』或『血緣關係鑑定』者…尚非屬公司所營事業之範圍;復查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亦未訂有其營業項目代碼。」行政院衛生署98年7月3日衛署醫字第0980260901號函略以:「查生技公司係以從事商業經濟活動為主,非屬醫療機構,亦非醫事檢驗機構,自不得直接向民眾招攬醫療或醫事檢驗業務或執行檢體採集及出具檢驗報告之醫療行為…。」綜上,本案所提憑之報告乃生技公司出具,並非醫療機構,亦非醫事檢驗機構,不得據以辦理出生登記。

 

 

 

 

 

處理情形

1. 本案因X小姐與Y男不知申報出生之相關規定,致延誤期間過久,於子女出生後近4個月才至本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致無法適用以「出生通報表」辦理。



2.請雙方改採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親子關係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嗣後雙方提憑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之親子鑑定報告書欲申辦出生登記,因不符規定本所實難受理登記。

3.經查X小姐年滿18歲,Y男則已成年,且雙方有結婚意願,因此於101年1月先予協助辦理結婚登記,待取得醫療機構開具之親子關係鑑定報告書後再協助辦理出生登記。

4.於同年6月X小姐向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申請親子關係鑑定,因醫院要求孩子之基本資料始能鑑定,本所本於為民服務精神,協助X小姐向本所提出申請,由本所以公文敘明其在家生產,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需檢附醫療機構開具之「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需求,由X小姐提憑公文向醫院提出辦理母女親子關係鑑定事宜。

5.X小姐與Y男已於101年7月至本所辦理子女出生登記完竣,並感謝本所協助解決其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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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2-10-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