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同為原屬緬甸籍在臺無設籍居民○男與○女所生之子,申辦出生登記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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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男與○女於民國99年5月5日辦理結婚登記,○女民國101年3月20日在臺產下一子,並於101年4月11日持出生證明書至本所申辦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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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1.○男與○女雖已辦妥結婚登記,但在臺至今仍未設籍,而依據國防部91年1月29日(91)鍊鈦字第000189號令頒「滯留泰國緬甸越南地區前國軍官兵及其眷屬照顧要點」及97年12月10日「泰緬僑生要求以國軍後裔身分合法居留」會議紀錄,同意國軍之直系或旁系血親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專案合法在臺居留。
2.在臺出生,父母均持有「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依法為中華民國國民,可申報出生登記。 3.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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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因○男與○女在臺仍未設籍,承辦人依據上述法令後,開立一次告知單,請○男備妥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出生證明書(父母雙方須完成約定從姓 )、戶口名簿,當日出生登記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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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為原屬緬甸籍在臺無設籍居民○男與○女所生之子,申辦出生登記乙案。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2-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