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大陸女子B已取得臺灣身分證,離婚後欲放棄臺灣人民身分及戶籍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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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101年7月9日接獲電話反映,本轄居民B為大陸女子與台灣配偶結婚後已取得國民身分證,因與臺灣配偶感情不睦,爰離婚後想放棄臺灣人民身分及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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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大陸配偶想放棄臺灣人民身分及戶籍,係屬身分轉換問題,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法規規定,須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核准後,持公文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註銷其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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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可分兩方面辦理: 一、當事人在臺灣: 1.填寫說明書,內容說明要放棄台灣身分及戶籍,不想放棄大陸人民身分及戶籍。 2.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住址:台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3.準備身分證正本及護照正本,寄回「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居留定居一科何慧珠小姐」辦理。 4.當事人約二星期後會收到公文,再持向戶政所辦理註銷戶籍。 5.註銷戶籍後如需繼續留在臺灣,請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重辦長期居留,如不想待在臺灣,可直接辦理出境證出境,至於大陸通行證部份,可向臺灣海基會申請臨時通行證,以憑入境大陸。
二、當事人不在臺灣 (在大陸)
1.當事人如在大陸,請檢具聲明委託公證書(須經大陸公證及臺灣海基會驗證),內容敘明要放棄臺灣身分及戶籍的原因,及委託台灣何人(姓名、出生年月日、統號)辦理。
2.當事人檢附經海基會驗證過之聲明委託公證書、在臺身分證正本及護照,交由在臺代辦人申請。
3.在臺代辦人另附說明書,並在說明書上粘貼身分證影本正反面,並留下連絡電話及地址,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居留定居一科申請。
4.其辦理流程如前述一、當事人在臺灣(4.5項程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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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女子B已取得臺灣身分證,離婚後欲放棄臺灣人民身分及戶籍乙案。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2-10-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