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生父母無婚姻關係,生父死亡,生母提憑法院文件,辦理未成年子女認領登記案。 |
---|---|
事實經過 |
甲男與乙女無婚姻關係,而甲男於民國99年7月間亡故,同年10月乙女分娩生下丙女,並於11月3日以非婚生子女身分申辦出生登記,乙女復於101年3月提憑法院判決書辦理丙女生父(甲男)之認領登記。
|
問題分析 | 1.按戶籍法第7條規定:「認領,應為認領登記。」;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2.丙女出生於生父(甲男)亡故之後,認領之訴乃由生母(乙女)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並經法院判決確定。
|
處理情形 | 本所依據上述法令及法院民事判決書受理甲男認領(丙女)之申請登記。
|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戶政業務
> 戶政法令及案例分享
生父母無婚姻關係,生父死亡,生母提憑法院文件,辦理未成年子女認領登記案。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2-10-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