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本轄居民A先生申請認領與大陸地區女子於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非婚生子女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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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一、 今(101)年6月間B先生受久居大陸經商A先生之託,來所詢問其欲認領與大陸地區女子於民國85年及93年所生兩名子女,經告知應準備文件如下:(一)出生公證書(二)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三) 姓氏約定及權利義務歸屬聲明書。持憑上開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再向戶政所申請認領登記。
二、惟嗣後查驗渠提出之文件,發現其中一子之出生日期係落在其母的婚姻關係中,已推定為婚生子,尚不得遽行認領。須再提具大陸法院否認親子關係訴訟確定之判決書公證書及確定證明公證書或母親懷孕時之配偶否認親子關係之聲明公證書,始得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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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一、按兩岸人民民事事件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如下: 第 41 條第1項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第 55 條第1項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 次按我國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二、依上項說明,倘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其婚生子之否認之訴已超過除斥期間,惟依據兩岸關係條例,認領係「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爰本案根據海基會提供之資訊,大陸地區於婚外所生子女證明文件除法院否認親子關係的判決書外,尚有「母親懷孕時之配偶否認親子闗係之聲明公證書」得提憑辦理認領,是以請認領人另行準備上述否認婚生子文件之一,再行辦理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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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A先生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完整備齊經海基會驗證之出生公證書、母親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證書,同意由其父監護扶養等聲明公證書、母親當時配偶之「否認親子關係之聲明公證書」(內載有DNA鑑定結果),向本所申請認領大陸地區非婚生子女,終於完成延宕多年之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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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申請認領與大陸地區女子於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非婚生子女案。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2-11-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