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有關本轄王○○持出生證明書及血親鑑定報告欲辦女兒出生及認領登記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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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一、 印尼籍女子A女於98年8月來台申請工作居留,100年2月自雇主家逃逸,經雇主報案為非法居留外籍人士,在台期間認識本轄居民B男,並於同年11月在臺中市○診所產下一女。101年5月A女被移民署臺中第二專勤隊遣送出境,遺留女兒在台灣由生父養育,逃逸期間因擔心身分非法居留身分曝光,兩人遲遲未辦理結婚及小孩出生登記。
一、 101年8月因小孩健保就醫問題,B男持出生證明書及血親鑑定報告至本所欲申辦出生及認領登記,然經查驗上開出生證明書登載生母資料與事實不符,惟B男表示:「因A女已被遣送出境,相關個人資料被移民署沒收,故無法提具她任何身分證明文件」。因印尼籍生母遣送回印尼,受胎期間婚姻狀況不明,且診所開立之出生證明書待更正等情況下,致本案出生及認領登記無法現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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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一、 按民法第1062條第1項:「從子女出生日回溯181日至302日 止,為受胎期間。」、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 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及戶籍法第6條前段:「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下之國民,應為 出生登記。
二、 次按內政部96.12.7台內戶字第0960187777號函釋略以:「…有關國人與非本國籍女子未婚生子,出生及認領登記,子女於國內出生,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
存續中,應另提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
係之證明文件,俾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又內政部99.4.
15台內戶字第0990069120號函釋略以:「…生母受胎期
間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或生母行蹤不明無法確認受胎期
間婚姻狀況,如經查明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確具撫育事實且
親子關係無誤(如DNA親子血緣鑑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
訴等證明),得先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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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一、 本所鑑於國內近來涉外民事法律案件頻繁,屢有發生我國人與外國人士所生子女無法辦理戶籍登記等情事,本所為維護該子女權益,確認印尼籍生母身分,爰請示上級機關。
一、 案經內政部101年8月29日台內戶字1010268274號函復略以:「A女係以外籍勞工身分來臺,業已於2012年5月10日出國….,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B男既提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開具之親子鑑定報告書,不能排除兩人之親子關係。如經查明生父對該未成年子女確具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得先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嗣後如有爭議,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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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轄王○○持出生證明書及血親鑑定報告欲辦女兒出生及認領登記一案。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2-12-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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