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本國國民與伊朗國人於國內依我國法律辦妥離婚登記後,該外籍配偶未於原屬國辦理離婚登記,嗣後得否提憑與原外籍配偶之婚姻狀況證明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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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本轄居民高女士與伊朗國人(非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於民國97年間,依本國法(民法第1052條第2項)經法院判決離婚生效,據高女士表示,其外籍配偶當時人在伊朗,因離婚文件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不知其婚姻已消滅,且依伊朗法律無法於離婚後復與原配偶結婚,故未在伊朗境內申請離婚,其婚姻在伊朗繼續有效。今當事人雙方復申請結婚,並提具101年8月14日由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駐東京大使館出具之婚姻狀況證明,證明其與高女士於伊朗婚姻關係仍存在,綜上,本案得否據以受理當事人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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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一、按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二、次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項第3款:「結
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
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
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經外交
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
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
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
記。」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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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一、結婚登記攸關當事人身分變更,為妥適處理高女士與伊朗國人結婚 案,本所遂於101年10月30日以中市南屯戶字第1010006697號函報請釋示。
二、案經本市政府民政局102年1月10日中市民戶字第1020001079
號函復以,依內政部102年1月8日台內戶字第1020061996號函
說明三:「復按外交部101年12月28日外條法字第10102239400
號函復略以:『據駐杜拜辦事處本年12月16日杜拜字第10100002890號函復略以,謹查伊朗民法婚姻及離婚篇(On Marriage and Divorce,THE CIVIL CODE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伊朗民法第1034條至第1157條)並未規定離婚後不得復與原配偶結婚,僅對婦女於離婚後再結婚之期間訂定規範,一般情形下為3個月不得再婚(第1150條至第1155條)…。』」
四、本所爰於102年1月11日通知高女士,仍請提憑原配偶於原屬國 辦妥離婚登記之婚姻狀況證明及相關文件後,再予核處。惟高女士 仍一再表示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本所遂再以電話請示內政部, 復以,由本所個案協助辦理其結婚登記事宜。嗣後內政部復於102 年2月6日台內戶字第1020099985號函(本市政府民政局102年2月 21日中市民戶字第1020004974號函轉)釋示:高女士復在國內欲與 原配偶伊朗國人○○○○○結婚,倘經查明其在伊朗國之配偶仍為 高○○女士,並育有子女,且具結婚真意,請協助辦理其結婚登記 事宜。經於102年2月19日完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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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國民與外國人辦妥離婚登記後,未於原屬國辦理離婚登記,嗣後得否提憑與原外籍配偶之婚姻狀況證明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案。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3-02-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