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無依兒童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無法取得我國國籍,撤銷出生登記一案。 |
---|---|
事實經過 |
A童係設籍本市英才婦幼館內的院童(父母均不詳),社會局於101年3 月間向本所電詢,因接獲移民署專勤隊的通報,並經調查局的DNA檢定,確認該名院童係一名遭查獲的逃逸外勞所生子女,目前母子2人均已遣返菲律賓,現因面臨健保費繳納、未來入學、兵役的相關權利義務問題、該如何處理該名院童戶籍事宜?
|
問題分析 | 一、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辦理出生登記。 二、戶籍法第22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為更正之登記。同法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四、身分登記攸關當事人權利義務之履行,該院童現因面臨健保費繳納,及未來入學、兵役問題等皆須後續處理。
|
處理情形 | 一、經本所查詢「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查詢系統」,甲君入出境紀錄最後一筆為94年8月26日出境後即未入境。經甲君說明當時正有刑案偵查中,故再查「法務部創新e化服務刑事資料查詢查驗服務系統」,發現甲君94年9月4日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容,並經傳真查詢臺中看守所收容人資料表回復確於94年9月4日該所收容,該筆出境資料似有疑義。 二、爰遷徙登記事涉當事人權益,本所依甲君申請,就遭偽冒身分辦理護照及該護照入出境紀錄於民國102年1月30日以中市南屯戶字第1020000604號函請外交部中部辦事處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處。 四、期間甲君曾數度到所表示因找工作急需身分證,經本所數度與外交部及移民署承辦人聯繫查詢該案調查進度;外交部於民國102年4月22日以外授領一字第1025115664號函依法撤銷該遭冒領護照,並經內政部戶政司於民國102年5月3日內戶司字第1020188094號書函註銷移民署民國96年8月26日甲君之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 五、本所爰依該書函辦理撤銷遷出登記,並隨即通知甲君完成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 |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戶政業務
> 戶政法令及案例分享
無依兒童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無法取得我國國籍,撤銷出生登記案。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3-04-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