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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申請戶內人口遷出未報案。

臺中市神岡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102年5月30日受理潘○○先生申請葉○○女士遷出未報1案。
事實經過

潘○○先生因已將土地及房屋售出,並訂於102年7月26日辦理地標點鑑界,爰房屋應於鑑界前拆除,惟房屋拆除前須將該屋址戶內人口遷出,否則除工期延宕外,將致潘○○先生須多繳納一百多萬稅款。經本所會辦協查該屋址戶內人口已撤離該址且行蹤不明,經健保資料回覆該戶內人口現居○○區。本所函請○○區戶政事務所協查,經查實該居民確實現該區後,寄催告書請葉○○女士儘速辦理遷入登記,惟葉小姐遲未辦理。因逕遷戶所案件依據戶籍法第17條有時間流程之限制,潘○○先生不知該如何處理,故向本所尋求協助。



問題分析

1. 按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48條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登記者,依法罰鍰。

2. 現住地戶政事務所催告葉○○女士於應102年10月24日前辦理遷入,然因潘姓申請人有急迫需求,須請葉○○女士於102年7月20日前辦理遷出,葉○○女士並未逾申請登記之法定期間。

處理情形

1. 經本所查得葉○○女士現住○○區,本所於102年6月18日函請現住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按上開規定,現住地戶政事務所查察葉○○女士確有居住事實,該所於102年6月26日催告葉○○女士於102年10月24日辦理遷入,惟仍未符合潘○○先生102年7月20日期限之需求。

2. 本所請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與葉○○女士聯繫,葉○○女士允諾儘速辦理遷入登記,惟該戶所及本所仍未獲登記消息,且多次聯繫葉○○女士未果。

3. 本所建議潘姓申請人寫信陳述困境,懇請葉○○女士協助,並經本所函轉(基於個資法之因素無法直接提供葉○○女士現居地地址),葉○○女士終至102年7月15日辦理遷出入完竣在案,解決潘姓申請人的困難。

4. 本案在本所與現住地戶所的努力之下,在葉○○女士並未違背法令的前提下,用軟性訴求提前讓葉○○女士辦理遷徙登記,解決的潘姓申請人的問題,創造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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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3-08-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