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有關本轄居民余小姐提憑法院裁定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家事裁定辦理收養登記,其收養日期登載疑義1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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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本案當事人余小姐(民國69年11月出生)自述於民國70年即被養父邱先生(民國76年歿)及養母古女士(民國80年歿)撫育,經查戶籍資料,當事人與養父母皆未曾於同一戶籍且未辦理收養登記。當事人於102年4月間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且養家之兄姊皆希望當事人能回歸養家姓,業經法院於102年7月29日裁定確定。今當事人提憑法院家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至本所辦理收養登記,惟裁定書上未記載收養日期,恐影響當事人日後辦理繼承登記事宜,本案當事人無法舉證相關收養資料,能否以具結方式據以登載收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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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一、 按民法第1079之3條前段:「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次按民國77年10月13日法律字第17614號函:「按民法於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修正公布前之第1079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該條但書所稱『撫養』,依通說,係指以有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養育在家而言。…」合先敘明。 二、 另按內政部85年5月27日台內戶字第8502945號函:「按民法修正前第1079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因此如係自幼撫養為子女者,其收養關係不以書面為限,亦不以經收養登記或同一戶籍地為成立要件。本案請依本部55年4月18日台內戶字第200347號函規定辦理其補註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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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一、 收養登記涉及身分重大變更,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爰余 小姐持憑法院家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主文載明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惟裁定書上未記載收養日期,恐影響當事人日後辦理繼承登記事宜,當事人無法舉證相關收養資料,能否以具結方式據以登載收養日期,本所遂於102年8月14日以中市南屯戶字第1020004198號函報請釋示。 二、 案經本市政府民政局102年9月10日中市民戶字第1020031272
號函復以,依據內政部102年9月3日台內戶字第1020293888號函
說明二:「按本部85年5月27日台內戶字第8502945號函略以:按
民法修正前第1079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
撫養子女者,不在此限。』因此如係自幼撫養為子女者,其收養
關係不以書面為限,亦不以經收養登記或同一戶籍地為成立要
件。」說明三:「本案當事人余小姐(民國69年出生)自述於民
國70年即被養父邱先生(民國76年歿)及養母古女士(民國80年
歿)撫育,經查戶籍資料,當事人及其養父母皆未曾設於同一戶
籍且未辦理收養登記,業經法院於102年7月29日裁定確定收養關
係存在,惟裁定書上未記載收養日期。依上開函釋,收養成立之
日期應就事實發生認定,事涉當事人權益,仍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章第六節規定本於職權查證審認後再行核處,如有疑義,先得
請申請人向原裁定法院聲請裁定之補充確定收養日期後,再行受
理。 三、本案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向余小姐養家5位兄姊查證,皆具結證明其父母共同收養余小姐之日期為民國70年1月10日,本所爰於102年9月11日通知當事人至所辦理收養登記,並於102年9月12日完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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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居民余小姐提憑法院裁定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家事裁定辦理收養登記,其收養日期登載疑義案。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3-09-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