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楊○○遭其弟冒用身分補領國民身分證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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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1. 楊○○(弟)於10月21日持本人照片及其兄楊○○之健保卡、印章至本所申請補領身分證,經本所辦事員王○純核對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及人貌,因感覺容貌有些微差異,立即查證其兄弟之影像資料,發現疑似弟冒用身分補領身分證,請其再提供其他證件並詢問更細微資料,楊○○(弟)卻離去不申請。本所為防其再至本市其他戶所申請補證,於其兄楊○○之戶籍資料所內註記登載相關情事提供警示。 2. 楊○○(弟)於10月23日再次持本人照片及其兄楊○○之健保卡、印章至本所申請補領身分證,經本所書記潘○燕查詢所內註記得知係屬冒領案件,更仔細查證詢問,但申請人堅稱是楊○○本人無誤,一定要申請補證。 |
問題分析 | 1. 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 條規定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切實核對查明本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描建置影像檔,列印於國民身分證。核對本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 2. 同法第18條規定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於審核時,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陳述意見:一、所繳交之相片及身分證明文件與檔存國民身分證請領資料有差異。..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補正或陳述意見者,應不予核發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依第二項審查結果,足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警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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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1. 為防止冒領事件發生,本所除查證戶籍資料及相片影像資料外,並以電話向本轄楊○○配偶查證得知楊○○已出境人在國外,故報警偵辦處理。楊○○(弟)至警局後承認為辦理手機門號及房屋過戶事宜,才冒用楊○○身分補領國民身分證。 2. 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維護人民權益,依戶籍法規定科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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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遭其弟冒用身分補領國民身分證一案。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3-10-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