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有關洪○生申請「撤銷其女洪○婷出生登記」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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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本案當事人洪○婷自幼居住美國且未曾入境,其父洪○生多年來屢因接獲勞工保險局催繳其女洪○婷之國民年金通知書而造成困擾。為正確戶籍登記,本所積極協助查明相關事證,終於解決了多年懸而未決之陳年舊案。 |
問題分析 | 一、 按「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分別為戶籍法第23、46條所明訂。 二、 次按內政部84年4月10日台內戶字第8476489號函略以:「……依81年6月29日戶籍法修正前之規定,其本籍地戶政事務所可憑我駐外館處函轉之出生設籍登記表辦理設本籍登記,俟當事人入境後再辦理遷入登記……誤辦出生登記,與規定不符,應予撤銷。另憑出生設籍登記表補辦設本籍登記後,比照本部81年1月16日台內戶字第8177457號函規定列入除戶……。」先予敘明。 四、 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後,因洪○婷君年滿2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没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及軍保,故勞工保險局予以催繳國民年金。 |
處理情形 | 一、 本案當事人之父洪○生君因勞工保險局催繳國民年金,先後至臺北市士林區戶政所、移民署、勞工保險局尋求解決未果,最後至本所尋求協助。 二、 本所遂積極展開調查,查明該員於78年3月22日出生登記後,95年10月30日隨全戶遷入臺北市士林區,無領取身分證之紀錄,且自75年1月1日起至今查無入出境紀錄資料。 四、 戶籍登記正確與否,攸關民眾之權益,能協助民眾解決問題,是公務人員存在的最大價值。本案申請人多年來奔走各公務機關,皆無法解決其困擾,本所主動關懷、積極協助及細心尋求解答的精神,無異為公務人員為民服務之最佳典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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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洪○生申請「撤銷其女洪○婷出生登記」案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4-09-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