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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遷戶所林○○死亡多年未辦理登記案

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逕遷戶所林○○死亡多年未辦理登記案。
事實經過 本所依據內政部人口清查作業辦理「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者」清查,查調過程從當事人林君姪女陳述得知渠已死亡多年,卻未辦理死亡登記,且當時親見其死亡並代為處理後事之長輩也已往生,然遺有林君於高雄觀音山金寶塔塔(牌)位永久使用權狀(發照日期93年6月16日)及健保卡(紙卡)各1張。
問題分析

一、 按戶籍法第14條第1項:「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第36條:「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第48條第1項前段:「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第2項:「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合先敘明。

二、 另依內政部97年4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70061603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辦理逕為死亡登記時,如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得依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查復之當事人死亡證明文件或函復之公文辦理逕為死亡登記。

三、 本案經推測林君已死亡10年以上,當時親見其死亡並代為處理後事之家屬也已往生,姪女亦係輾轉得知此一訊息,手中並無相關死亡證明文件可協助辦理登記。

處理情形

一、 案經承辦人查詢戶籍資料,查得林君業於91年離婚,婚姻關係中育有2名子女(長子79年次、長女81年次),94年間法院裁判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母行使負擔並隨母遷居高雄市,經電話連繫長子,長子表示兄妹2人自幼由母撫育,父離家出走、音訊全無,已多年未與家人連絡,故不知其父早已死亡,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據以辦理登記。

二、 因林君遺留健保卡係早期紙卡,後面蓋有92年間於高雄市醫療院所就診紀錄,且其塔(牌)位永久使用權狀地址亦為高雄轄區,本所遂依當事人地緣關係循線追查高雄市大同醫院、市立聯合醫院及殯葬管理處等單位,得知其為民國93年間死亡,死亡證明書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開立。本所爰另於103年10月8日函請高雄市立聯合醫院及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提供林君死亡證明文件,並於103年10月16日獲得回復。

三、 為正確戶籍資料,本所隨即依查調結果通知林君長子至本所辦理父死亡登記,並於103年10月16日協助辦理完畢,懸宕10多年的案件終於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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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15
  • 發布日期: 2014-10-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