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向法院聲請收養,提憑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長之委託書、養子女姓氏變更約定書(養父母雙方約定)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以上文件均指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