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婚登記由結婚當事人雙方(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者由結婚當事人一方)親自到任一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攜帶結婚書約(應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蓋章)、結婚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上傳數位相片)、印章、工本費(戶口名簿30元、換發身分證各50元、結婚證明書每張100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