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內政部102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1020096133號公告:新增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
- 內政部於97年7月3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號公告略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須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仍須至該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之不便。爰依戶籍法上揭規定,開放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自發布日實施。
- 依據新修正之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喪失原住民身分。」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戶政業務
> 常見問答(戶政FAQ)
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任之者,應如何辦理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08
- 發布日期: 2013-02-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