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服務專區 > 檔案應用服務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檔案閱覽填寫須知

填 寫 須 知 

一、申請書各欄有※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依檔案法第18條規定,申請閱覽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予駁回: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六、申請閱覽檔案,應於本所檔案閱覽規則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下午2時至4時。

七、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等相關法令及本所檔案閱覽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八、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以收取費用新臺幣20元為原則;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二)複製檔案資料,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繳納費用。

九、申請書填具後,得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地址: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61號三樓。

十、其他事項:

(一)違反第七項規定,依檔案法第26條規定,本所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二)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閱覽本所檔案應以使用本所提供之設備為原則;如有使用自備之手提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 市府分類: 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5
  • 發布日期: 2012-07-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