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服務專區 > 國籍(新住民)專區 > 新住民快訊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國籍法修正第2條、第3條、第11條及第23條條文

國籍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1825日制定公布,其後歷經5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51221日。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18歲,並擬自11211日施行,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保障本法8929日修正施行時未滿20歲者國籍認定權益。(修正條文第2條)

二、刪除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國籍須年滿20歲之要件。(修正條文第3條)

三、將未婚未成年子女申請隨同喪失國籍之主體修正為未成年子女,並定明其過渡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國籍法修正條文

國籍法修正對照表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09
  • 發布日期: 2021-02-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