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業於109年12月7日訂定發布「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許可歸化之新住民,得以「申請入學」方式繼續銜接我國高等教育,以提供歸化後新住民更友善多元之升學管道。 請參閱: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電子布告欄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電子布告欄